挖矿偷虚拟货币,是偷钱吗,法律与现实的交织拷问

从“挖矿”到“偷矿”的灰色地带

2021年,某互联网公司运维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,偷偷将公司服务器的算力接入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程序,三个月内“挖”出价值20万元的以太坊,案发后,李某辩称:“我只是用闲置资源‘挖矿’,又没偷实体钱,这算偷吗?”
这一案例折射出当下数字时代的争议焦点:当虚拟货币被“挖”出、被转移时,其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?“偷虚拟货币”与“偷钱”之间,能否画上等号?要回答这个问题,需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、行为本质与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展开。

虚拟货币是“钱”吗?法律定性与现实认知的碰撞

要判断“偷虚拟货币”是否等于“偷钱”,首先要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。
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,虚拟货币并非“法定货币”,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明确,比特币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货币属性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这意味着,虚拟货币并不像人民币那样受到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的“货币”地位保护。
虚拟货币并非“毫无价值的虚拟物”,尽管不是法定货币,但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:其可通过“挖矿”、交易等方式获得,能在特定交易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,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,202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 cryptocurrencies 财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明确,虚拟货币“属于虚拟财产,受法律保护”,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。
简言之,虚拟货币在法律上被定性为“虚拟财产”,而非“货币”;但在经济现实中,其与“钱”的界限已逐渐模糊——毕竟,20万元的虚拟货币与20万元人民币,在购买力上并无本质区别。

“偷虚拟货币”的行为本质:侵犯财产权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

既然虚拟货币是“虚拟财产”,偷虚拟货币”的本质,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,这一行为是否构成“偷钱”(即盗窃罪),需根据《刑法》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。
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四个核心条件:主体为一般主体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、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、客体为他人财产所有权

  • 主观方面:行为人明知虚拟货币属于他人财产,仍通过非法手段(如窃取密钥、控制账户、盗用算力等)占有,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,前述案例中,李某明知公司服务器算力属于企业财产,仍秘密用于“挖矿”,其主观故意清晰。
  • 客观方面:“挖矿偷虚拟货币”的手段多样:可能是盗取他人虚拟货币账户私钥(相当于“偷存折”),可能是利用技术漏洞控制他人矿机(相当于“偷生产工具”),也可能是像李某这样盗用他人算力(相当于“偷电力资源生产虚拟货币”),无论哪种手段,均属于“秘密窃取他人财产”的行为。
  • 客体方面: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,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,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货币,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——这与盗窃人民币侵犯的客体并无本质差异。
    从司法实践来看,近年来多地法院已将“偷虚拟货币”认定为盗窃罪,2022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,被告人王某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窃取他人比特币12枚(价值约80万元),最终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,法院认为:“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,窃取比特币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,应适用盗窃罪定罪处罚。”

例外与争议:算力盗用与“间接财产损失”的边界

尽管多数情况下“偷虚拟货币”构成盗窃罪,但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场景,其中最典型的是“算力盗用”——即盗用他人算力“挖矿”,但尚未将虚拟货币转移或变现。
2023年深圳某公司员工张某将公司办公电脑接入“挖矿”程序,利用闲置算力“挖”出价值3万元的门罗币,但尚未转移便被公司发现,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?
对此,学界存在两种观点:

  • 肯定说认为,虚拟货币具有即时经济价值,即便未转移,行为人已通过“挖矿”完
    随机配图
    成了“财产非法占有”,算力盗用本身即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。
  • 否定说则认为,盗窃罪需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(各地标准不同,一般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),而虚拟货币的价值具有波动性,若未变现或转移,其实际损失难以确定,需待“挖矿”完成或虚拟货币变现后才能认定。
    但从司法实践趋势看,“肯定说”逐渐成为主流,2023年浙江某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判决:“算力属于计算机资源,具有经济价值,盗用算力‘挖矿’并获取虚拟货币,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,即使未转移虚拟货币,也构成盗窃罪(未遂)。”

虚拟货币时代,“偷钱”的法律边界需要重新审视

回到最初的问题:挖矿偷虚拟货币是偷钱吗?
从法律本质上看,虚拟货币虽非“法定货币”,但属于“虚拟财产”,受法律保护;“偷虚拟货币”的行为,无论手段是盗取密钥、控制矿机还是盗用算力,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本质上与“偷钱”无异——因为“钱”的核心是“财产价值”,而非“货币形态”。
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,“偷虚拟货币”已从个别现象演变为新型犯罪,司法机关需进一步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、犯罪数额计算规则,以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;而公众也需认识到: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,偷“虚拟币”与偷“人民币”,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毕竟,在数字时代,财产的形式可以变化,但“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必受惩罚”的法律底线,从未改变。

本文由用户投稿上传,若侵权请提供版权资料并联系删除!